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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执复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关于齐齐哈尔港彩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福顺、乔梅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港彩经贸有限公司,崔福顺,乔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复32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路341号。法定代表人:韩宝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军,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港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绥满公路零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徐雅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崔福顺,男。被执行人:乔梅香,女。申请复议人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恒胜建筑公司)因与齐齐哈尔港彩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市港彩经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铁锋区法院)(2017)黑0204执异2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铁锋区法院认为,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在查询被执行人崔福顺、乔梅香、农垦恒胜建筑公司银行账户未有存款的情况下,根据申请执行人齐市港彩经贸公司的申请,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诉讼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乔梅香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34号1层2号和34号00单元2层2号的两处门市房进行司法价格鉴定和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依照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将上述拍卖房产以第三次流拍底价人民币1,108,566.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齐市港彩经贸公司抵债,并已交付完毕。因此,本院在上述房产评估鉴定、拍卖及流拍抵债的执行过程中,程序合法,不存在本院办案人员违法执行的问题。对于抵债房产的更名过户税、费问题,齐市港彩经贸公司在办理抵债房产更名过户手续后,可持交纳税、费票据,依照税、费缴纳的相关规定,向本院主张权利。因此,齐市港彩经贸公司申请撤销(2015)铁执恢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执行(2014)铁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此外,被执行人农垦恒胜建筑公司的答辩意见,于法律无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港彩经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请求。申请复议人农垦恒胜建筑公司称,一、申请执行人在自愿接收执行物、款后,又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理应驳回。(2015)铁执恢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中认定“2015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以上述房屋第三次流拍底价人民币1108566.00元抵债”。(2016)黑0204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本院及时将尚应给付的149082.00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接收了执行物、款。已无再应执行事项,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23号执行裁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异议是正确的。二、申请执行人持交纳税、费票据向法院主张权利于法无据。申请执行人在自愿接收执行房屋时,应当知道会发生过户税费。在人民法院裁定抵偿欠款后,对于房屋的执行完毕。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过户产生的税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没有权利提出税费承担问题。28号裁定书是告知申请执行人还有权利,还有就税费提出主张的权利。(2016)黑0204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具有与28号裁定书相一致的内容。也是申请复议人提出复议的内容之一。(2017)黑02执复2号执行裁定书已认定,15号裁定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撤销了15号裁定。28号裁定书又作出同样内容的裁定,显然与上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内容相悖。三、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已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支持。申请复议人因不服3号裁定提出申请复议。(2016)黑02执复22号执行裁定书支持了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23号执行裁定书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无权就23号裁定书第二项内容提出异议的理由。铁锋区法院(2015)铁执恢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生效,且14.9万元的差价款已经补完了,应该终结,所以不想通过金钱给付方式解决。请求:一、维持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请求。二、纠正裁定书中关于异议人持税、费票据向本院主张权利的错误。三、纠正裁定书中关于我公司答辩意见与法律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的错误。申请执行人齐市港彩经贸公司称,铁锋区法院(2017)黑0204执异28号执行裁定,只是向异议人抵债房产税、费的负担如何行使民事权利做了一个交待,没有侵犯申请复议人的合法权益。我公司是被动接受房产抵债,不是真正意义的房产买受人。其该抵债房产税、费高的主要原因是增值税,该税金、费是在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应当在被执行过程中解决。铁锋区法院办案法官在执行案件中,明确告知申请人过户费用也就20多万元,而且申请人垫付,最终申请人垫付的费用都由被执行人承担。在申请人与办案法官到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抵债房产的更名过户手续时,经房产部门(税务)人员计算得知,该抵债的两处房产需要缴纳60多万元的过户费用,申请人现在已经无能力垫付。申请复议人有执行能力,银行周转资金有5000多万,可以金钱给付。被执行人崔福顺、乔梅香未答辩。本院查明,2014年10月11日,铁锋区法院作出(2014)铁商初字第230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崔福顺、乔梅香、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齐齐哈尔港彩经贸有限公司钢材款人民币650166.6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人民币509833.35元。合计人民币1160000.00元。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093.00元,减半收取8046.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港彩经贸有限公司承担。在诉讼期间,2014年7月28日,铁锋区法院依齐市港彩经贸公司申请作出(2014)铁商初字第2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乔梅香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19号楼3单元402室的住宅,房证第0183736号,建筑面积103.90平方米和34号楼1层2号建筑面积为63.81㎡房证号为S201214505号房产、34号楼00单元2层2号的建筑面积为50.24㎡房证号为S201214507号房产(以上2处楼产简称东市场小区34号楼)2015年1月13日,齐市港彩经贸公司向铁锋区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1月30日,铁锋区法院立案执行。2015年2月10日,铁锋区法院作出(2015)铁法执字第85号执行通知书。2015年3月17日,齐市港彩经贸公司向铁锋区法院申请对东市场小区34号楼评估。2015年4月24日,铁锋区法院委托的齐齐哈尔市兴达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齐兴法鉴字(2015)第20号司法鉴定书,被执行人乔梅香名下东市场小区34号楼房屋评估值为建筑总面积114.05㎡×15000.00元/㎡=1710750.00元。2015年6月8日,齐市港彩经贸公司向铁锋区法院提出拍卖申请。铁锋区法院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5年10月13日,齐市港彩经贸公司向铁锋区法院提出将东市场小区34号楼以人民币1108566.00元抵偿给齐齐哈尔港彩经贸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日,铁锋区法院作出(2015)铁执恢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乔梅香名下东市场小区34号楼房屋房籍档案的查封。二、将上述房产以第三次拍卖底价人民币1108566.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港彩经贸有限公司抵债。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港彩经贸有限公司接收上述抵债房产后,持相关材料到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上述抵债房产更名过户手续。三、被执行人崔福顺、乔梅香、农垦恒胜建筑公司应当继续偿还本案债务。该裁定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在过户过程中,齐市港彩经贸公司以上述流拍抵债房产更名过户税、费过高,难以承担或者垫付,向铁锋区法院提出退回抵债房产。2016年1月2日,齐市港彩经贸公司向铁锋区法院提出冻结农垦恒胜建筑公司在银行帐户申请。2016年1月12日、13日,铁锋区法院作出(2015)铁执字第85-2号、85-3号执行裁定,冻结农垦恒胜建筑公司在两个银行帐户内存款共计260万元。农垦恒胜建筑公司以铁锋区法院无管辖权,委托代理人无权代理,铁锋区法院在抵债裁定生效后,又超过执行余款40余倍冻结存款260万元为由,向铁锋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6年2月14日,铁锋区法院作出(2016)黑0204执异3号执行裁定,驳回农垦恒胜建筑公司的执行异议。农垦恒胜建筑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2016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16)黑02执复22号执行裁定,认为铁锋区法院在以房抵债程序未予调整情况下,继续以原执行标的对农垦恒胜建筑公司采取执行措施,法律依据不足,亦违反法定程序,撤销铁锋区法院作出(2016)黑0204执异3号执行裁定。2016年11月1日,齐市港彩经贸公司以上述流拍抵债房产更名过户税、费过高,过户费将近抵债标的一半,难以承担或者垫付,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被执行人还有银行存款可以执行为由,向铁锋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铁锋区法院(2015)铁执恢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恢复铁锋区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016年12月9日,铁锋区法院作出(2016)黑0204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齐市港彩经贸公司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农垦恒胜建筑公司以未收到齐市港彩经贸公司的执行异议书、案件已执行完毕、不应继续执行抵债房产税费、其抵债房产的税费不应由其承担为由,向本院申请复议。2017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17)黑02执复2号执行裁定书,由铁锋区重新进行审查。2017年5月10日,铁锋区法院作出(2017)黑0204执异28号执行裁定,驳回齐市港彩经贸公司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农垦恒胜建筑公司不服,以前述理由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铁锋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就本案抵债房产过户税费由谁承担作出实体裁决,双方就此争议焦点可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农垦恒胜建筑公司认为申请执行人没有权利提出税费承担问题,没有法律根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异28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克审判员 王春山审判员 吴 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