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穆广斌与张志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广斌,张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5执172号申请执行人穆广斌,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前进区。被执行人张志鹏,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广斌与被执行人张志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志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穆广斌借款本金65000元,案件受理费712.5元。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志鹏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义务。经对被执行人张志鹏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穆广斌对本院调查的财产状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绍媛审 判 员 周佳骥审 判 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晓亮书 记 员 方宝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