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2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吴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吴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1387号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0883793Q。法定代表人:桑子露,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春梅,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忠,该公司员工。被告:吴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吴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