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7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姚丽与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丽,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7执89号申请执行人姚丽,女,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退休工人。被执行人程英,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姚丽与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英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给付姚丽欠款14530.5元。案件执行费149元,由被执行人程英承担。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5)碾商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时国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富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