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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7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姚丽与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丽,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7执89号申请执行人姚丽,女,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退休工人。被执行人程英,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姚丽与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英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给付姚丽欠款14530.5元。案件执行费149元,由被执行人程英承担。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5)碾商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时国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富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