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4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莲花、程月香、程月亲、程洪生、程洪喜、程月姣、程月平、程月秀、程月风与被执行人宋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莲花,程月香,程月亲,程洪生,程洪喜,程月姣,程月平,程月秀,程月风,宋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759号申请执行人:史莲花,女性,1964年10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程月香,女性,1953年4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程月亲,女性,1958年1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程洪生,男性,1960年5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程洪喜,男性,1963年1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程月姣,女性,1969年8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程月平,女性,1972年6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程月秀,女性,1976年7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程月风,女性,1981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宋福华,男性,1970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史莲花、程月香、程月亲、程洪生、程洪喜、程月姣、程月平、程月秀、程月风与宋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均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李强审判员 王洪忠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林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