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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4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杨善金与陈凌飞、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善金,陈凌飞,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4388号原告:杨善金,男,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芳,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凌飞,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汪启明,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杨善金与被告陈凌飞、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杨善金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善金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善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杨善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继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梦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