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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昌乐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爱民、刘武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爱民,刘武昌,赵庆玲,崔爱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3072号原告昌乐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与方山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130998734。法定代表人李建,董事长。被告崔爱民。被告刘武昌。被告赵庆玲。被告崔爱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爱民、刘武昌、赵庆玲、崔爱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乐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320元,由原告昌乐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