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昌乐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爱民、刘武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爱民,刘武昌,赵庆玲,崔爱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3072号原告昌乐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与方山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130998734。法定代表人李建,董事长。被告崔爱民。被告刘武昌。被告赵庆玲。被告崔爱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爱民、刘武昌、赵庆玲、崔爱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乐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320元,由原告昌乐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