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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灌云县伊山镇乐晗化妆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灌云县伊山镇乐晗化妆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12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润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宁,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灌云县伊山镇乐晗化妆品经营部。经营者:陈娟。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灌云县伊山镇乐晗化妆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洪宝审判员  王秀叶审判员  林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