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5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5746XX亮与沈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亮,沈国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5746号原告XX亮,男,198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沈国权,男,198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亮诉被告沈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亮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国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XX亮负担。审 判 长 王夫军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