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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5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5746XX亮与沈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亮,沈国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5746号原告XX亮,男,198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沈国权,男,198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亮诉被告沈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亮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国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XX亮负担。审 判 长  王夫军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