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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林芝、柴小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芝,柴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林芝。被执行人柴小娟。林芝与柴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01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芝于2017年07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柴小娟归还申请执行人林芝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柴小娟在本院涉及系列执行案件,标的巨大。被执行人柴小娟名下有与案外人徐日江共同所有位于江山市江东二区5幢413室房产,该房地产已设置了抵押贷款,且另案中已首封,本案无首封处置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柴小娟名下有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已将上述财产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林芝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柴小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何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万俊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