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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行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窦建军与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窦建军,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终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窦建军,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李阳,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瑜,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55号。法定代表人顾建华,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婷,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楠,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上诉人窦建军因被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行初14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窦建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窦建军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窦建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窦建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莉坤审 判 员  魏法永代理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