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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民督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督37号支付令(胡盛翔)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盛翔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1124民督37号申请人: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濂溪南路80号。法定代表人:罗怀科。被申请人:胡盛翔,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3292319***,汉族,湖南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申请人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县农商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道县农商行称,被申请人于1995年7月10日向申请人借款6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借据1张,以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6000未还的事实。要求被申请人胡盛翔给付申请人道县农商行借款6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胡盛翔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申请费20元,由被申请人胡盛翔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