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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闫虎、裴福生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虎,裴福生,战楠,刘玉鑫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5刑初35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虎,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埠店店长,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辩护人赵国平,天津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雪娇,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裴福生,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埠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辩护人潘丽,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战楠,男,1995年11月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埠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辩护人张锐,天津昂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玉鑫,男,1993年3月2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埠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辩护人姬翔,天津昂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7〕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虎、裴福生、战楠、刘玉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永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虎及其辩护人赵国平、王雪娇;被告人裴福生及其辩护人潘丽;被告人战楠及其辩护人张锐;被告人刘玉鑫及其辩护人姬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虎系天津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埠店店长,被告人裴福生、战楠、刘玉鑫系该店店员。为争取客户并增加本公司业绩,被告人闫虎指使被告人裴福生、战楠、刘玉鑫三人破坏其同行公司的通信设施。2016年10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裴福生、战楠、刘玉鑫三人携带偏口钳子到天津市河北区╳╳道╳╳湾╳╳家园7号楼、8号楼,将被害单位天津市╳╳╳通信公司位于该小区7号楼7层、25层光缆交接箱和8号楼25楼机盒里光纤及分光器等设备破坏。次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裴福生、战楠、刘玉鑫再次携带工具到上述地点5号楼负一层停车场内,将天津市╳╳╳通信公司放置在该停车场内总机箱内光缆剪断,将分光器、熔纤盘等设备破坏,造成天津市╳╳╳通信公司线路及设备损坏,并造成上述小区内网络用户145户断网多时。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线路、设备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20344.48元。同时,被害单位天津市╳╳╳通信公司为此采取了修复线路及对断网用户进行补偿等措施,从而产生人工费、设备费、补偿款等相关损失。经被害单位报警,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16日将被告人裴福生、战楠、刘玉鑫三人抓获归案。被告人闫虎于2016年11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诉讼过程中,被害单位天津市╳╳╳通信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上述四被告人赔偿被毁物品损失费、修复线路人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后四被告人家属与被害单位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四被告人家属分别代为赔偿被害单位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共计赔偿人民币8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被害单位自愿撤回对四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闫虎、裴福生、战楠、刘玉鑫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理。本院准许并记录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闫虎、裴福生、战楠、刘玉鑫及相关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李某、王某、于某、许某、马某、彭某证言,被告人裴福生、战楠、刘玉鑫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及物证照片、调取证据材料清单、视听资料光盘六张、常住人口信息,被害单位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家园通信设施被破坏损失说明、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清单复印件、╳╳家园宽带用户清单、断网赔偿明细表、赔偿公告照片、宽带业务受理单、赔偿告知书、用户赔偿系统截图、补偿说明,公诉机关走访说明,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和解协议及收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虎、裴福生、战楠、刘玉鑫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虎、裴福生、战楠、刘玉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虎在案发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裴福生、战楠、刘玉鑫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已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且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闫虎的辩护人提出闫虎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闫虎在公安人员前往其工作地点调查情况时,确有电话通知其他被告人到达单位的举动,但并非以犯罪分子的身份在到案后实施上述行为,故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上述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裴福生、战楠、刘玉鑫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分别具有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等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由于在案四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相关小区宽带用户大范围断网,影响了众多群众的正常使用,被告人裴福生、战楠、刘玉鑫又系毁坏财物的具体实施人,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犯罪情节并非较轻,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玉鑫的辩护人提出刘玉鑫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闫虎系本案犯意的提起者,被告人裴福生、战楠、刘玉鑫系具体实施毁坏财物行为的实施者,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积极参与、相互配合,故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可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手段及社会危害性分别酌情予以处罚。关于四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提出四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闫虎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据此,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被告人裴福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被告人战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被告人刘玉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二、作案工具钳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剑波代理审判员  邢 莉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蕊附:本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