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2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泽均、李晓容、周远富、杨晋、何正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泽均,李晓容,周远富,杨晋,何正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2661号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伯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邦定,该公司员工。被告:何泽均,男,l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被告:李晓容,女,l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周远富,男,l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被告:杨晋,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被告:何正美,女,l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泽均、李晓容、周远富、杨晋、何正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胜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