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3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3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7)内0203执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汽车一台。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向宇审判员 裴向东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晓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