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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民初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军魁与被申请人万发亮劳务合同申请解除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魁,万发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6民初789号之一申请人:王军魁,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人:万发亮,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现住四川省罗江县万安镇。申请人王军魁与被申请人万发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川0626民初789号民事裁定,并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万发亮所有的鲁H91D**小型普通客车。2017年10月9日,被申请人万发亮向本院交清案款5200元,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万发亮已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其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万发亮所有的鲁H91D**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小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声巧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