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8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常州市燕云骑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常州市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8884号原告:杨某,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常州市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俊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华(系被告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常州市。原告杨某与被告常州市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告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9.20元,减半收取计239.6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