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丽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539号原告: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660200745X。法定代表人:彭洪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梅,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祥站站长。被告:魏丽霞,女,汉族,住滴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暂时找不到被告,待找到被告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洪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