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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5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蒋西汉与河南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西汉,河南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5677号原告:蒋西汉,男,汉族,1955年9月23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河南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达明淯新城203、205室。法定代表人王国强,任经理职务。原告蒋西汉与被告河南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西汉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靖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一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