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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游小红与龚安宏、咸宁市安宏纳米涂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小红,龚安宏,咸宁市安宏纳米涂料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02民初3162号原告:游小红,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龚安宏,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咸宁市安宏纳米涂料厂,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大畈文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739139369M。负责人:龚安宏,咸宁市安宏纳米涂料厂经理。原告游小红与被告龚安宏、咸宁市安宏纳米涂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小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从2017年6月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5月2日通过饶元珍的银行账号借款给被告龚安宏50000元,被告龚安宏于2015年5月2日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按30%每月定期付息1500元,并加盖了被告咸宁市安宏纳米涂料厂的公章。现借款期限已满,被告却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被告龚安宏、咸宁市安宏纳米涂料厂辩称,借款属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咸宁市安宏纳米涂料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系被告龚安宏,于2002年7月16日成立。被告龚安宏、咸宁市安宏纳米涂料厂于2015年5月2日向原告游小红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按30‰每月定期付息1500元,期限暂定一年。借款人由被告龚安宏签名同时加盖被告咸宁市安宏纳米涂料厂公章。现借款期限已满,被告龚安宏将利息结算至2017年5月,却不能履行下欠本息义务,故原告游小红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游小红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龚安宏、咸宁市安宏纳米涂料厂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可以确认。被告咸宁市安宏纳米涂料厂系被告龚安宏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法律规定,该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现原告游小红主张被告龚安宏、咸宁市安宏纳米涂料厂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据中约定借款按30%每月定期付息1500元(即年息36%),诉讼过程中原告游小红自愿调整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龚安宏、咸宁市安宏纳米涂料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游小红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汇户名: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咸宁分行;账号:423437100018010004851;汇款用途:×××的标的款。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45元,由被告龚安宏、咸宁市安宏纳米涂料厂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小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