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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4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程爱真与康磊、杜志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爱真,康磊,杜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468-1号申请执行人:程爱真,女,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康磊,男,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杜志义,女,197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鄢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爱真与被执行人康磊、杜志义民间借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京  伟审判员 岳  豪  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