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4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程爱真与康磊、杜志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爱真,康磊,杜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468-1号申请执行人:程爱真,女,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康磊,男,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杜志义,女,197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鄢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爱真与被执行人康磊、杜志义民间借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京 伟审判员 岳 豪 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