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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张广锦与安徽绿顺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锦,安徽绿顺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782号原告:张广锦,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安徽绿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赵沃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锦与被告安徽绿顺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张广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广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广锦负担。审 判 长  李松审 判 员  李涛人民陪审员  徐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