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柳问和申请执行姚兆见、李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问和,姚兆见,李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柳问和,女,196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姚兆见,男,195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李秀平,女,195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柳问和申请执行姚兆见、李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问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222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姚兆见、李秀平偿还柳问和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1156.6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6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原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支克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