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执异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彤崔坤梅与重庆市万州区大东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坤梅,徐彤,重庆市万州区大东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5执异1314号异议人:崔坤梅,女,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号*单元8-2。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波,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生,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徐彤,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民生巷**号19-5。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文军,北京必浩得(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大东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召平,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在本院执行徐彤申请执行重庆市万州区大东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崔坤梅不服本院不带租赁执行通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举行了听证。崔坤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生,申请执行人徐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文军,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大东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召平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崔坤梅称,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合法租赁权,请求依法停止对重庆市万州区诗仙路166—168号房产不带租赁拍卖。申请执行人徐彤称,请求驳回异议人的请求,继续对本案的标的物不带租赁拍卖,其理由是,异议人提交的租赁合同不具有真实性,租赁了近5千平方米的商业房屋,年租金仅20万元逐年,递增才30万元,租赁价格违背基本市场价格。租赁合同不具有合法性,因租赁物自2007.5月至今分别抵押于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兴农融资担保公司和徐彤,抵押期间,签订租赁合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租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大东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称,请求暂缓执行。该执行标的物涉及到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如果强制执行会给案外人或其他权利人因执行回转困难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建议在重庆新浩南线缆有限公司确实无法偿还,不影响承租人或其他权利人利益的情况下,再考虑其他执行方案。本院查明,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向崔坤梅发出通知:对崔坤梅向本院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不予认可,重庆市万州区大东方重庆市万州区诗仙路166—168号房产,本院决定不带租赁拍卖。拍卖成交后,本院将依法强制搬迁并将拍卖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崔坤梅对前述通知提出异议,在异议审查期间,本院撤回前述通知,并重新发出通知,决定对前述房产带租赁进行拍卖。本院认为,崔坤梅异议的对象已被本院撤回,本案应终结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异议审查程序。审 判 长 代贞奎审 判 员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何小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