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尹源祥与程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源祥,程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898号原告:尹源祥,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被告:程凤林,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尹源祥与程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尹源祥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源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元,由尹源祥负担。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青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