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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尹源祥与程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源祥,程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898号原告:尹源祥,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被告:程凤林,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尹源祥与程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尹源祥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源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元,由尹源祥负担。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青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