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712号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安城北路57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媛,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斌,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锦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