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史学礼与付军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学礼,付军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异4号案外人:潘小燕,女,汉族,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史学礼,男,汉族,1947年4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付军古,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史学礼申请执行付军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潘小燕对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4执862号执行裁定书提出���行异议,认为本院冻结错误,应依法予以解除。案外人潘小燕称:法院冻结的存款是案外人自己的收入,与被执行人没有关系,况且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付军古不是同住成年家属,法院以(2016)豫1724执8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案外人的存款偿还被执行人的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申请执行人史学礼称: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在一起共同生活,法院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被执行人付军古未进行答辩。本院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付军古借申请执行人史学礼xx元现金经本院(2015)正民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豫1724执8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案外人的存款。为此,案外人认为该裁定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另查明:案外人潘小燕是被执行人付军古的儿媳妇,双方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本院认为,由于案外人潘小燕和被执行人付军古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本院冻结案外人潘小燕的存款偿还被执行人付军古的债务没有法律依据,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豫1724执862号执行裁定书对案外人潘小燕存款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诉讼。审 判 长 徐 翔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