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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50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玉莉、叶志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玉莉,叶志胜,汪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5056号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8353983XJ,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高宝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尔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成军,该公司员工。被告:吴玉莉,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叶志胜,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汪涓,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吴玉莉、叶志胜、汪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曼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