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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601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志广、唐中林、向守祝、四川信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划拨及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广,唐中林,向守祝,四川信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601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惠丰,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被执行人:李志广,男,生于1957年10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被执行人:唐中林,女,生于1957年8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被执行人:向守祝,女,生于1964年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四川信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守祝,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广、唐中林、向守祝、四川信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志广、唐中林、向守祝、四川信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向守祝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的存款予以了冻结,冻结期间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向守祝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账户内存款337400元,划拨至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营业部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户内;二、解除被执行人向守祝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4账户内存款1000000元和账户内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飞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