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与谢添、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谢添,李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0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号。负责人:黄定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秀存、王华敏,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谢添,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李平,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襄阳分行诉被告谢添、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襄阳分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襄阳分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襄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襄阳分行负担。审判长 周 栋审判员 刘 桢审判员 王海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云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