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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1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北京和田星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田星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1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安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13日经工商登记变更名称为现名称)。法定代表人:韩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宗起,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卫,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和田星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兆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和田星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宗起、鲁卫,北京和田星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560元,退还上诉人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雪晴审 判 员  任 蕾代理审判员  姬 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