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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01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彭华忠与昌吉市润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华忠,昌吉市润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01民初3051号原告:彭华忠,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阿克苏市。被告:昌吉市润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地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赵海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彭华忠诉被告昌吉市润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彭华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华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阿克苏奔马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彬代理审判员  步锰人民陪审员  于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钱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