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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7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奕超旭与海宁卡森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奕超旭,海宁卡森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7072号原告:奕超旭,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宇,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海宁卡森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卡森桥(原庆东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63921131B。法定代表人:冯力,执行董事。本院在受理原告奕超旭诉被告海宁卡森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奕超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奕超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无书记员  郑芳华?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