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8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8707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与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宏茂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宏茂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天虹板业有限公司,邵仲达,包建亚,汪建华,邵彩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8707号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和平街1号。主要负责人:高熠,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男,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政宜,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工业集中区(东区)。法定代表人:汪建华。被告:江阴市宏茂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环南路191号。法定代表人:杨寿宝。被告:江阴天虹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进元。被告:邵仲达,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包建亚,女,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汪建华,男,195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邵彩媛,女,196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以下简称华士支行)诉被告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公司)、江阴市宏茂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茂公司)、江阴天虹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虹公司)、邵仲达、包建亚、汪建华、邵彩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士支行诉称事实: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鼎龙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再上浮50%;截至2017年5月20日,鼎龙公司尚结欠华士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586500元。人的担保情况:天虹公司、宏茂公司为上述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华士支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邵仲达与包建亚、汪建华与邵彩媛为上述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向华士支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请求法院判决:1、鼎龙公司归还华士支行欠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586500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5月20日,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2、天虹公司、宏茂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邵仲达与包建亚、汪建华与邵彩媛对上述款项分别在最高债权限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鼎龙公司、天虹公司、宏茂公司、邵仲达、包建亚、汪建华、邵彩媛均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华士支行诉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承诺书、利息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鼎龙公司、天虹公司、宏茂公司、邵仲达、包建亚、汪建华、邵彩媛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证据,系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5865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天虹板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宏茂纺织有限公司对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邵仲达、包建亚对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汪建华、邵彩媛对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7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740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已预交),由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天虹板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宏茂纺织有限公司、邵仲达、包建亚、汪建华、邵彩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诸国新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人民陪审员 袁春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华吉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