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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7执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太仆寺旗鑫源村镇银行与XX霄、肖峰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仆寺旗鑫源村镇银行,XX霄,肖峰,张旭宏,张晓亮,葛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7执186-1号申请执行人太仆寺旗鑫源村镇银行,住所地太仆寺旗宝昌镇建设南街路东,组织机构代码55814XXXX。被执行人XX霄。被执行人肖峰。被执行人张旭宏。被执行人张晓亮。被执行人葛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仆寺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527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XX霄、张晓亮工资,肖峰、葛巍工资另案已冻结。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宝 花审判员 王冬生审判员 程俊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