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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与王佐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王佐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744号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桥头村北。代表人:宋吉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祝,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熙,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佐玉(),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威海市。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与被告王佐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黄宗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苏雯书 记 员 刘美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