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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127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焘,男,1998年7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焘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速裁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焘伙同李某某(未成年人)、钟某某(在逃),经共谋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商业街三栋地下车库,趁无人之机采用手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何某停放在此的鑫源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500元。案发后,民警找回被盗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何某。被告人黄焘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自首,公诉机关建议对黄焘单处罚金。被告人黄焘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焘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焘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万一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唐 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婧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