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4民初5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温州市晴鸟鞋业有限公司与项余静、金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晴鸟鞋业有限公司,项余静,金秀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713号原告:温州市晴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凤凰工业区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6093608906。法定代表人:王阿碎。委托代理人:林锋,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余静,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金秀兰,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晴鸟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项余静、金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项余静、金秀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晴鸟鞋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项余静、金秀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温州市晴鸟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回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韩 俊-?PAGE?1?-?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