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冼星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星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14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冼星辉,男,199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7月1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冼星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雪飞出庭支持公诉,冼星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冼星辉醉酒后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由中山市沙溪镇龙瑞村往豪吐村方向行驶,行至沙溪镇宝珠东路庞头花坛路口时,失控碰撞花坛后碰撞刘阶保停在路边的粤T×××××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其本人受伤及两车损坏。随后,公安人员在沙溪镇隆都医院将冼星辉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冼星辉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06.2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冼星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7月13日,冼星辉到公安机关归案。归案后,冼星辉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事后,冼星辉已赔偿对方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冼星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星辉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冼星辉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冼星辉已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冼星辉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冼星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翟燕云卜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