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姜宏与徐世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宏,徐世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418号申请执行人:姜宏,男。委托代理人:谭丽娟,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世珍,男。申请执行人姜宏与被执行人徐世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庄民初字第50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474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6年4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记录,无车辆及股权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对被执行人的住宅房屋采取强制措施,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宣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凌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