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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72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正义与漳州市浩兴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义,漳州市浩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7284号之二原告:李正义,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民,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平,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浩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理人:吴某,总经理。原告李正义与被告漳州市浩兴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李正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义与被告漳州市浩兴贸易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正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6862元,减半收取计8431元,由原告李正义负担。审判员  谢文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詹丽云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