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72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正义与漳州市浩兴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义,漳州市浩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7284号之二原告:李正义,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民,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平,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浩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理人:吴某,总经理。原告李正义与被告漳州市浩兴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李正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义与被告漳州市浩兴贸易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正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6862元,减半收取计8431元,由原告李正义负担。审判员 谢文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詹丽云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