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民初8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凡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8202号原告:凡某,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杨某,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凡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凡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凡某以双方欲庭外协商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45元,减半收取1622元,由原告凡某负担。审判员  肖基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梅玲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