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8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凡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8202号原告:凡某,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杨某,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凡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凡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凡某以双方欲庭外协商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45元,减半收取1622元,由原告凡某负担。审判员 肖基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梅玲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