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执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丁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纯,左永木,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3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纯,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武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平,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左永木,又名徐小林,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城××大道××号。被执行人:周静,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城关镇××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纯与被执行人左永木、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11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左永木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丁纯借款本金940000元及利息(逾期借款利息自2015年10月起按月息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周静对上述借款94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静给付100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丁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左永木、周静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丁纯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