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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财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邹大状对宋旭明、孙长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大状,宋旭明,孙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财保155号申请人:邹大状,男,住辉南县。被申请人:宋旭明,男,住辉南县。被申请人:孙长伟,男,住辉南县。申请人邹大状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扣押被申请人孙长伟所有的被申请人宋旭明驾驶的小型轿车或提存人民币40000.00元,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长伟所有的被申请人宋旭明驾驶的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或提存人民币4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于 涛审 判 员  魏洪宇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丁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