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941号原告: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张家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景弘·知春里A区壹号楼工程±0以下部分的工程款2500000元及逾期利息750000元;2、被告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及利息6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08年郑州华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接了郑州市中原区董寨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工程景弘·知春里A区壹号楼的开发,将工程发包给华宸公司,该工程开始施工至2009年9月,中原区董寨村为方便本村的开发就成立了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7月7日被告与华泰公司解除了开发合同,又直接与原告签订了《工程建设补充合同》,将景弘·知春里A区壹号楼的建设工程承包给了原告。同时双方还约定:关于承包人向华泰公司交纳的20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由景弘公司支付承包人。工程竣工后由于被告拖欠工程款数额巨大,被告与原告于2011年4月28日签了被告以建成的房屋抵付部分工程款的《协议》。自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之间被告分十一次就±0以下工程的工程款分别以现金和抵房的方式共计11次,给付工程款共计1600万元(发票已开)。在原告多次催要下,2015年2月,被告同意将±0以下工程的剩余250万元工程款给付,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拒绝支付工程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但未就利息的计算方式及起算日期加以明确,原告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婉婷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关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