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5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鑫承包经营户与李雨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承包经营户,李雨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5039号原告:李鑫承包经营户,住庐江县。代表人:李鑫,男,汉族,1994年12月17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江守成,庐江县万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雨生,男,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庐江县,原告李鑫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李雨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李鑫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李雨生的起诉。本院认为:李鑫承包经营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鑫承包经营户撤回对被告李雨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李鑫承包经营户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方 冬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