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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5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鑫承包经营户与李雨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承包经营户,李雨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5039号原告:李鑫承包经营户,住庐江县。代表人:李鑫,男,汉族,1994年12月17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江守成,庐江县万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雨生,男,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庐江县,原告李鑫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李雨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李鑫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李雨生的起诉。本院认为:李鑫承包经营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鑫承包经营户撤回对被告李雨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李鑫承包经营户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方 冬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