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传文与胡玉华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文,胡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2730号申请执行人:王传文,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胡玉华,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传文与被执行人胡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191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玉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传文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本案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胡玉华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渝C82**的长城牌汽车一辆,本院已将该车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该车,本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胡玉华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0月5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其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7执27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明均审判员 张安国审判员 尹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