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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巩义市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付全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巩义市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付全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3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米河镇。法定代表人:张保灵,该公司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全民,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上诉人巩义市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全民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1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巩义市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巩义市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巩义市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曾小潭审判员  陈启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佰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