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民初4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索剑锋、林州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索剑锋,林州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594号原告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新型制造业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平,男,汉族,1992年1月14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告索剑锋,男,汉族,1977年11月21日生,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林州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太平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王红兵,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青奇,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索剑锋、林州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3月7日,被告索剑锋从原告处运送山西九标DN1600/1.2pm/3m管材时,将两节上述管材损毁,价23600元(11800元/节),至今被告未赔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3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应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媛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