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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毛西明与燕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西明,燕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1116号原告:毛西明,男,194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煜、张利利,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燕成,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沂蒙路环球国际四楼。原告毛西明与被告燕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毛西明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毛西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4日21时许,燕成驾驶鲁Q×××××的小型轿车沿高新区俄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步行的毛西明相撞,致毛西明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毛西明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思羽 关注公众号“”